管理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评审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全面促进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区局设立“科技兴检奖”,对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条“科技兴检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区局技术专家委员会构成,根据需要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评审工作。区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年度申报的科技成果涉及的专业,每个专业方向不少于两名专家,确定当年委员会成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工作。第二章“科技兴检奖”的评审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渠道范围限定为国家公益项目、质检总局计划项目、其它部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质监系统内科技项目、单位自筹项目。第六条研究内容范围限定:(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业质量评价规则、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的关键技术研究;(六)节能降耗应用技术研究;(七)信息化与计量、检验检测融合的应用技术研究;(八)质量技术监督软课题研究。第七条参评单位限定为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直属的质计所;各旗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对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系统内行政单位和个人也可列入奖励范围。第三章“科技兴检奖”的推荐条件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推荐参加评审:(一)科研项目必须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研究成果。本单位自立项目通过区局学术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它项目通过了立项机构组织的验收并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项目必须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二)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三)被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四)被推荐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九条“科技兴检奖”评审优先考虑:(一)在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的;(二)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系统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个人;(四)在科技项目立项、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方面为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第四章“科技兴检奖”推荐方法第十条“科技兴检奖”推荐归口管理,所有申报成果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主管单位进行的审查、初评和推荐。(一)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织申报;与质监系统以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质监系统内的单位完成工作量至少要占全部工作量的60%,申报成果时,质监系统内的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二)申报“科技兴检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推荐书》,并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应用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三)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局(委)直属技术机构的科技成果;区局机关、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级“科技兴检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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