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保障原则。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六统一”原则。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三)合理筹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四)统筹协调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第二章参保管理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以下参保对象:(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三)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四)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及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从业港澳台人员;(五)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六)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第五条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对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年度内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费用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取得居住证后选择在居住地参保的,应按规定退出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允许其参保缴费但设有60天的等待期(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和确有特殊原因的除外),等待期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入学当年未参保的大学新生可自愿参加当年度9月至12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年度缴费标准按月份比例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婴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婴儿户口簿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对象缴费;(二)各级财政补助;(三)基金的利息收入。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个人缴费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筹资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确定。属于《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6〕271号)、《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口发〔2009〕49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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