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统一管理,保障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分级负责,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经费管理原则第四条统一建账原则。凡是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拨付的款项、省直有关单位委托我局相关处室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或其他资金、以及使用省财政厅“行政性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取得的其它收入,均由局机关财务统一建账管理。第五条开支预算原则。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合理使用,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支出。每项开支须由用款单位事先提出用款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第六条统一归口原则。局财务基建处负责统一向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编制申请预算和上报年终决算。年度各普查经费、专项(项目)经费的安排由财务基建处提出预算指标分配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下达各单位。凡向国家统计局或省财政厅申请经费、请示报告和政府采购计划等方面的行文,由财务基建处负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逐级审批原则。经费开支须在经办人签名的基础上,根据开支数额的审批权限,依次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管财务副主任、主任、两总师、主管财务(或主管业务)局领导、局长、局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一支笔”签字原则。即:不论是财政预算经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预算外收入和其他资金的开支使用,还是按照规定计提的福利费开支,均先取得主管财务的主任审核后,按照开支数额多少逐级审批,方可报销入账。第三章资金管理及审批第九条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第十条普查经费:指为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人口、农业、经济、1%人口抽样、投入产出调查等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分别拨付的款项,属财政性预算拨款。其经费的申请由财务基建处负责会同承担普查(调查)任务的单位共同办理。第十一条专项经费:指经国家统计局、省财政部门核拨的,为完成专项或特定统计任务的专项经费,属财政性预算拨款。第十二条省直有关单位委托我局相关处室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或从其他部门(地方)自行争取的经费,由相关处室使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拨款单位经费开支规定和要求,按照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列支有关费用。第十三条职称考试、统计教育、科研期刊等属于行政性收入、事业性收入和其它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坚持先缴后支的原则,杜绝违规的坐收坐支现象。第十四条经费开支的审批。根据经费用途不同,开支数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3,000元至10,000元(含)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批呈主任审批;10,000元至30,000元(含)的经主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批呈主管财务或主管普查(调查)的局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经主管财务或主管普查(调查)的局领导批呈局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统计师、总工程师主管处室经费,开支数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3,000元至10,000元(含)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批呈主任审核后,呈总统计师、总工程师审批;开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呈总统计师、总工程师并联系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审批。总统计师、总工程师协管单位有关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在相应的审批权限中审批。第十五条特殊补贴开支的审批。凡用于支付加班(值班)、年度奖励、救济、劳务(教育、职称评审监考)和具有财政经费支持编辑年鉴任务的单位对个人需支付编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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