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银行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制的反思与立法建议

对我国银行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建议黎四奇【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论文网络】wwcsscipaper/D413【论文期刊期数】2006年09期【论文期刊】《云梦学刊》(岳阳)2006年2期第60~65页【英文标题】RETHINKINGLEGISLATIVESUGGESTIONSABOUTCHINESEBANKSCONFIDENTIALOBLIGATIONTOCUSTOMERSLISi-qi(LawSchoolofHunanUniversity,HunanChangsha410006)【作者简介】黎四奇,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黎四奇(1972-),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提要】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是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以深邃的法哲学思想为基础,并以成熟的判例为支撑已将这一制度作为银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基于现实监管的需要,也针对该制度确立了一些例外性规则。系统化与成熟化为其立法的特点。相比之下,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则便显得过于破碎,规则也仅停留于文本的意义,且例外条款与隐私权保护规则之间的配置亦有失衡之嫌。因此,对该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立法建议是我国银行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Protectionoffinancialprivacyisanimportantaspectintherelationshipbetweenbanksitscustomers.Onbasisofprofoundlegaltheory,andwiththesupportofmaturecases,developedcountriesinfinancesuchasUKandAmericahavetakenitastheindispensablepartintheirbankinglawsystem.Meanwhile,instepwiththepracticalneedsomeexceptionshavebeenframed.Bycomparison,Chineserulesinthisfieldaretoofragmentary,andonlyliesintheirformalsignificance.Therefore,itisverypracticaltoreconsidertheChinesepresentrulesandputforwardrelatedproposalsfortheinnovationofherbankingla【关键词】银行保密制度/反思/建议bankingconfidentialsystem/rethinking/suggestions:D922.28文献标识码:A:1006-6365(2006)02-0060-06一、问题的提出银行对客户信息资料负有金融隐私权保护之义务是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惯例。从该制度的发展来考察,银行对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主要源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契约的默示条款,即无论双方在契约中是否存在有明示的约定,银行对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均负有保护义务。这意味着未经客户明示或默示的同意,银行不得披露客户的账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状况信息。实质上,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经过英美等国判例法及普通法的确认或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如在最早确立该制度的英国1924年Tournierv.NationalProvincialandUnionBankofEngland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银行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保密义务的明示条款,但存在一个默示条款,即银行除某些特定情况外,不得泄露有关客户账户或交易的信息。[2]相反,美国则于1961年于Peterson案中,确立了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银行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认为它有权向外界透露与客户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容侵犯的对金融隐私权保护是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在的最根本原则之一。法院将银行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限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关账户的信息;二是客户的交易情况。[3]随着现实的需要,英美等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则也日益完善,其不仅确立了银行的保密义务是银行与其客户关系中的核心原则,同时也基于现实的需求确立了一些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则。此外,从学理上分析,近几十年来,美国有些法院存在着将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视为一种代理关系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代理法的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明显地强于合同法上的代理义务。从总体上分析,金融发达国家在银行对客户保---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密义务的立法上不仅系统化与成熟化,而且更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作为支撑。那么,我国的情况如何呢?作者认为,尽管这一制度已在我国的银行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但是整体上而言立法欠缺系统性。同时,这一制度在我国也缺乏坚实的学理支持,且关于银行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则大都停留于文本意义上,实践效果不佳。从银行法的内容来看,无疑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至关紧要,因为它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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