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细则为帮助以船为家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村[2014]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住房条件。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利益。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建设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置点,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支持渔民在长期作业地附近上岸安居。坚持经济实用原则。从渔民实际困难出发,帮助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安置方式,充分调动渔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目标任务到2014年底,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省下达我县的3户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以船为家渔民“水上生产、岸上居住、改善条件、脱贫致富”的目标。四、补助内容(一)补助对象及确定。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的渔户;二是岸上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渔户;三是出行靠摆渡,交通极不便迫切需要迁入新村的渔民。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渔户住房情况审核及危房鉴定工作,农业局负责渔民身份认定、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审核,并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定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合。农业局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对属于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的渔民,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国家补助2万元、省级配套1万元);第二类,对属于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的渔民,每户补助1.12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7500万元、省级配套3750万元)。五、资金管理(一)资金筹集。省下达我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6万元,省财政配套资金3万元,共计9万元,用于补助实施3户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二)资金拨付。在项目动工后拨付30%的补助资金,新建房屋一层封顶或翻建、扩建、修缮加固基本完成后拨付4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对补助购房户可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三)资金监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一是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要对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5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二是要坚持审核、拨付、审计三结合。农业局要定期将核定的渔民上岸安居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帐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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