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

南通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强化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小微企业提升技术创新的层次和水平,决定试行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办法。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和科技成果等创新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区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事务,会同区财政局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兑现工作。第三章用途与形式第五条创新券用于本市市区企业进行自主科技创新研发,以及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研发、设计、咨询、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等。---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为2年,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实名发放,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七条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写创新券申请表,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八条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市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近三年无在研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第九条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创新券发放单位与金额,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第五章兑现程序与要求第十条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以在创新券有效期限内申请兑现。第十一条兑现额度。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不含研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研发、设计、咨询、检测等科技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总额的1/3。---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一)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原件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后返还);(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等)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五)其它相关辅证材料。第十三条区科技局、财政局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备案。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第十五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追回套取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按50%分担。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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