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对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20xx年2月1日沪规法(20xx)857号文发布,根据20xx年4月29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xx〕30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对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等。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第五条(批准及按证施工要求)除使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外,任何建设单位(个人)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除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基地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任何建设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活动。第六条(临时建设管理规定)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临时建设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二)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不得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三)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执行。如在浦西内环线以内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核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建筑间距低于《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第七条(临时建设用地管理规定)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之外,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二)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三)禁止在现状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四)历史遗址、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乡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第八条(临时建设变更规划许可)任何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交易。第九条(临时建设用地改变性质)任何建设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设工程。第十条(报建要求)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使用建设单位(个人)以外项目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使用非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同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个人)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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