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县区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合集

?XX县区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实施方法?范文合集【发布单位】XX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2-22【生效日期】2002-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殡葬管理实施方法2002-02-22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XX省殡葬管理方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殡葬管理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根本建设规划。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县、市、区〕、乡〔镇、街道〕的重要内容。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气,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乡、镇和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城建、环保、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化推行与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全市行政区域,全面推行火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有火化殡仪馆的县,全境实行火化。该区域内的常住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不得土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未建成火化殡仪馆的县〔市、区〕,信州区、XX县区全境实行火化〔遗体在XX市火化殡仪馆火化〕,其他县〔市〕2003年底前必须建成火化殡仪馆,自火化殡仪馆建成之日起,全境实行火化。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县〔市、区〕〔不含信州区、XX县区〕,火化殡仪馆建成前,县〔市〕政府所在镇常住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其他区域积极倡导火化,即该区域的常住人员,在实行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该区域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应当实行火化;该区域的其他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非本市的常住人员,在本市实行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医院〔含卫生院,下同〕就医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火化。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执法机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案件等非正常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不得将非正常死亡遗体土葬,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无名、无主的遗体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死亡人员注销手续应查验火化证明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遗体防腐、整容、更衣和遗体接运、火化等业务由殡葬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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