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赐贵二OO九年一月十七日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五条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六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区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上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已经制定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参照执行。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参与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制定,并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明确的、具体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五)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条件。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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