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2012〕95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3日宣城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市物价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市、区地税局组织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确保应收尽收、及时解缴入库。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第五条设立市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市、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0.5%,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市、区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随税代征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工作,价格调节基金与税款一同组织入库。国家、省规定征收标准和方式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后,市本级不再新增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平抑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受影响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二)对因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价格临时补贴;(三)扶持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储备和销售,对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平价商店、蔬菜生产基地、物流基地等建设项目给予适当价格补贴或补助;(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业务支出;(五)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而批准使用的其他项目支出。第九条市物价局根据价格调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年度末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编制下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计划,报市政---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支出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可通过其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申请,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宣城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申请项目的实际状况拟定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及时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如实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及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委托代征部门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物价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当定期组织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跟踪督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拨付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第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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