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长春市房屋平安鉴定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平安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平安鉴定市场机制,促进房屋平安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长春市城市房屋平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对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展的平安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那么。本细那么所称的房屋平安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平安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包括危险性鉴定、平安性鉴定及其他鉴定。第三条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平安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平安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屋平安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那么。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房屋平安鉴定活动,并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二章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备案第五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面告知以下信息:(一)机构基本情况;(二)机构已取得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涉及房屋安全检测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情况;(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检测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告知的信息。第六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按规定填报《长春市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备案书》和《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承诺书》。第七条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备案结果。备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仍继续在本市从事房屋平安鉴定的机构,应当于备案期限界满前30日内向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延期。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停业、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停业、转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变更手续。第三章房屋平安鉴定活动第九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相应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依法依规出具鉴定报告。第十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工程和标准。第十一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平安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房屋平安鉴定工作,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就委托事项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二)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三)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当法律责任。(四)建立鉴定工程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平安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第十二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签字、确认。第十三条委托危险房屋鉴定前,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房屋权属等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委托人在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备案名录库中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四条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应当以幢为鉴定单位,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并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鉴定结论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平安责任人,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平安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第十六条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平安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已备案的其他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可作为该房屋鉴定的结论性意见。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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