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的演变和解读(2009-08-2409:00:50)转载▼标签: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解读财经分类: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原中外合资企业奖福基金的使用规定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二、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演变的解读(一)原计提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二)解读1、“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费用是受到税法上的限制的,在规定标准内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只能税后列支。在中外合资企业财税政策制订中,没有完全跳出内资企业在这方面的总体框架,只是作了一些变通: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情况,为了限制企业无限制地发放工资性费用,防止过份消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司员工年度工资税前列支总额,采取的是备案制(向税务部门),超过备案额度的,由企业在税后列支。在备案额度外,规定了税后计提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2、“计划经济”时期,内资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制定时,是通过税后计提福利基金来对接内资企业“法定公益金”的功效。3、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继续设定法定公益金制度来解决职工的集体福利。4、内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后,为使中外合资企业这方面政策及制度不至于变化太大,国家出台了一个相当有意思的通知和规定: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内资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这个通知至少可以说明如下几点:其一: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刚性的法律规定已经不存在了;其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政策;其三:如果企业不再执行这一政策,是不需要说明原因的,企业如果仍要计提,则应由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呵呵,企业股东要在税后给大家发钱,不进公司成本,关国家啥事?)。三、停止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改为税前列支对企业的有利之处我们知道,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有着先天的抵税(所得税)功效,原在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就达不到抵税的目的。从股东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停止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改为税前据实列支显然是对股东价值更为有利。综上所述,简单总结如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可以不再计提了其一:新公司法实施后,原计提的法定要求已经不存在了;其二:近年两税合并的改革,会计准则的与国际趋同,中外合资企业如果再在税后列支,站在公司角度来计,放弃了先天的抵税功效,得不偿失;其三:即便在税后列支,但发放的现金类的奖励和福利,依据个人收入所得税法都是要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因此,这一政策的改变,对公司员工及个人报酬来讲,丝毫不产生任何影响。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所有的中外合资单位的股东和董事们,可停止税后计提“职工奖福基金”政策,改为税前据实列支的方法,不要再傻兮兮抱着老观念不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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