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学通知[2005]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与本专科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坚持实行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可补发毕业证书。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规,性质恶劣,被公安部门依法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有下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管理秩序的;(二)利用手机、互联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或张贴、投递、散发等方式,散布违法言论或煽动闹事制造混乱信息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五)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第十一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行为的,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二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按考试作弊处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携带用于传递考试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三)请他人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的;(五)组织作弊者;(六)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侵害他人身心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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