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

鄂质监监〔2007〕9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省质监局制定的《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七年十月九日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加强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获证产品和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第三条省局统一管理证后监管工作,各市州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年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受理、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证后监管包括建档管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证后监管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原则进行。第二章建档管理第六条对生产许可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第七条各地要按照省局统一布置,建立获证企业文本和电子质量安全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建档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省局上报本年度更新后的获证企业档案台账和证后监管工作总结。第三章年度监督审查第九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第十条企业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同时按不低于10%进行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第十一条年审采取企业自查申报,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年审的基本程序:(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二)县(市、区)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形成核准意见向市州局上报;(三)市州局根据县(市、区)局核准意见,按1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核查抽查后,做出年审合格和不合格核准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四)市州局应将完成年审企业的材料上报一份省局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获证企业应向登记注册所在县(市、区)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二)《自查报告》3份;(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3份。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第十四条县(市、区)局收到企业书面年审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年审材料书面核准、实地核查和材料上报工作。市州局根据县(市、区)局核准意见,按比例对企业进行核查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抽查对象:(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三)获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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