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颁发时间2000-4-30【标题】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0-04-30【实施日期】2000-04-30【有效性】有效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李盛霖二ΟΟΟ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和本市沿海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沿海海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边防机关具体负责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交通、渔政渔港监督、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维护边防治安管理秩序、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做好边防治安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第五条本市出海船舶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船长或船舶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第六条在本市沿海海域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船员、船民,须持有交通、渔政渔港监督、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凡本市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船舶),必须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后,方可出海作业。外埠船舶进入本市海域,应依法持有船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核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应依法持有出海船民证,并接受本市公安边防机关的查验。第七条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船舶出海船舶户口簿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基本情况;(二)船舶所有权证明;(三)船舶用途、作业范围;(四)船舶类型、等级;(五)船名、船号。已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前款项目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在生产经营船舶上作业的人员,必须申领出海船民证;雇用的外来人员,必须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第九条本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持居民身份证件等材料,可以申领出海船民证。外来年满16周岁的务工人员,持本市规定的外来人员务工证件等材料,可以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第十条当事人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边防出海证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一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有效期5年;临时出海船民证有效期为1年。第十二条对正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出海的人员,不得发给边防出海证件。第十三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复制、冒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船舶和人员出海航行作业,必须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生产经营船舶和人员无公安边防机关核发的出海边防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不得出海航行作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船舶转让、毁沉、报废,应在30日内向公安边防机关备案。生产经营船舶失踪、被劫、被盗、失火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和船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船舶必须按规定刷制船名、船号和悬挂国旗;船名、船号应字迹鲜明、易于辨认。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船舶和人员出海不得非法进入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海域以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不得私自留用、处理拾到的违禁物品。生产经营船舶因避风、救急、故障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进入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海域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搭靠外国船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询问。第十八条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贩运武器弹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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