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规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住所的个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知识产权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专利创造资金申请。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第七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第八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五)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建设;(七)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第九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二)专利维权援助与诉讼补助;(三)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五)其他国家、省专利保护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第十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12330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建设;(三)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五)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基地建设;(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第十一条专利管理,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二)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特别奖的专利奖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园区创建;(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五)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四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第十二条专利创造(一)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三)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资助1万元;(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第十三条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区(市)、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同档次城市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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