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运营服务费支付考核标准,负责提出运营服务费支付意见。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水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水务主管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改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第七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市财政专户,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污水处理费票据。第九条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由银行从排水户缴费帐户直接扣款到市财政专户。该电子托收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第十条尚未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的,供水企业应在收费月结束后30日内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十一条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等)的生产单位,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和电厂用水,按照用水量15%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7%计算;(二)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不足40万元的,按5%计算;(三)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3%计算;(四)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足2500万元的,按1%计算;(五)月代收费总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算。第十三条自备水源的代收手续费不超过代收费总额的15%,用于支付委托代收成本和费用。第十四条以下排水户经申请批准后免征污水处理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二)工商业企业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的,其处理后的出水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符合当地水体排放标准,并经市水务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工商业免征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免征资格。水质未达标的,取消免征资格,经整改达标3个月后工商业排水户可重新申请免征。第十五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免征申请户,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由供水企业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免征结果每年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工商业企业免征申请户,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免征申请书;(二)工商业营业执照;(三)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四)处理水量和排水位置;(五)环保监测部门连续3个月出水达标的监测结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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