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第1篇

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第1篇县区违规建筑查处方法第1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立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肃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立〔以下简称违法建立〕的行政惩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以县城为中心,规划区内主要沟道以规划限制界限为准,规划限制区总面积约16.4平方公里。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立查处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三级管理责任制。县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立的执法主体,县城乡建立监察大队详细负责违法建立查处工作,保安镇、双河乡、街道办〔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违法建立的发觉、制止和帮助撤除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及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或擅自由耕地和荒山荒坡上建窑、建坟、挖土、开山、采石、采矿等违法行为进展依法查处。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城管、文广、工商、电力等部门,遵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方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对违法建立行为实施行政惩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未取得建立工程许可证或者未遵照建立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展建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局责令停顿建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尚可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纳改正措施消退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立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规划要求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一〕符合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的;〔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增建协助用房,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平安的;〔三〕通过整改措施能够消退影响,符合规划要求的;〔四〕原地改建、扩建、加层工程,通过技术分析符合规划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无法采纳改正措施消退消退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立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变更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运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二〕已纳入政府近期改造实施范围内进展建立的;〔三〕压占城市道路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记、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平安构成威逼的;〔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爱护区、水源爱护区、历史文化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影响的;〔六〕紧要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七〕紧要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平安、城市道路交通等公共利益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未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现场放验线擅自开工建立的,责令停顿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建立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第八条违反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性质、规模、建构、造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立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第九条临时建立工程超过县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局批准运用期限不撤除的,责令限期撤除。并按临时建立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罚款。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局作出责令停顿建立或者限期撤除的确定后,当事人不停顿建立或者逾期不撤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展强制撤除。第十一条违反办本法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惩罚。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时限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行政惩罚不停顿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阻碍行政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有关规定进展惩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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