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国家税务局文件同国税发〔2009〕13号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市局特制定了《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管理,各单位须在每个清算企业企业所得税清算完毕后十日内将有关清算资料(1份)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市局将适时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第二章清算对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由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一)纳税人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导致解散的;(二)纳税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导致解散的;(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导致解散的;(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纳税人因其他原因终止正常生产经营的。第四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第三章清算期间第五条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六)纳税人因其他原因中止正常生产经营之日。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期间。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自开始清算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清算申报的,比照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章清算财产第八条纳税人的清算财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置时没有特别限制的财产,如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的财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超过所担保债务的差额部分,仍属于清算财产范围。纳税人的清算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第九条清算开始日前12个月内,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涉及的财产,应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处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债权。第十条清算财产(资产)的计价依据: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可变现价值或公允价值为依据,个别情况下也可采用账面净值或重置完全价值。(一)账面净值是指财产(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二)可变现价值是指将财产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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