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XX省校车平安管理方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XX省校车交通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2022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鸿忠二○一○年六月三十日XX省校车交通平安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平安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第四条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效劳,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标准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方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育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平安管理制度,将校车平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平安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催促检查。第七条第七条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第八条第八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平安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平安责任书,明确交通平安责任。第九条第九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平安教育管理制度,催促驾驶人员标准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平安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第十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平安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平安技术检验;〔三〕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病史;〔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XX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书;〔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平安行车责任书;〔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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