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纪工委信访工作细则

豫直纪工〔2010〕11号省直纪工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直和中央驻郑各单位机关党委、纪委:现将《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2010年12月9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河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以及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第一条群众对省直机关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第二条省直机关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分不服或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第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省直纪工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纪检信访举报事项。第四条上级纪检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第五条对属于省直机关范围但不属于省直纪工委管辖,需转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的纪检信访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有关纪检机关处理。第二章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第六条工作人员对群众来访、来电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如实填写《接待来访记录》和《举报电话记录》,不清之处要及时询问,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群众和单位直接向省委省直工委领导反映情况或举报,有关领导须通知信访工作人员参与接访并做好登记工作。接待人员要保障来信、来访、来电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遇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向纪工委书记报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对来信举报(控告、申诉),要统一编号登记,并全部录入微机管理。要保持信封、信页及其他物件的完整,并妥善保管。第八条群众向省委省直工委或省直纪工委领导投送的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纪委转来的举报信件,收信领导及有关人员拆阅后统一转信访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第九条对检举、控告件,要弄清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主要的违纪问题和线索;对申诉件,要弄清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何时、何地、在何单位、因何问题受到何种处分,是否经有关机关复议、复审、复核过及复议、复审、复核的结论,以及本人申诉的理由、依据和要求等。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由分管副书记审核,报省直纪工委书记、省委省直工委书记审批。第十条对接受的信访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反映省管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直接呈送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然后报送省纪委案件管理室处理。对处级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审核,报送省直纪工委书记、省委省直工委书记审批后实施。对科级和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一般转交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对于问题严重、情节复杂的,经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后,可由省直纪工委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对省纪委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登记后报送省直纪工委书记审批,按照批示要求将信访举报件转交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办理。第十一条对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要及时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呈送或转办不得超过3天,优先办理实名信访举报,告急和敏感性信访举报件应随到随办。第十二条对群众来访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将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在10日内告知来访者,如来访者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并提供新的重要线索的,应该重新进行调查处理。第三章信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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