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办法介绍

绍兴市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管理办法日期:2014-06-20浏览次数:8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垃圾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新区、滨海新城江滨区。第三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坚持统一协调、属地负责,源头治理、严格监管,责任倒查、程序公开。第四条市生态办牵头市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工作;越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越城区人民政府、各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本辖区的环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环卫工作的业务监督、考核。第五条越城区、各市直开发区环卫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或委托协议做好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其内部管理。越城区、各市直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垃圾管理及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工作的行政监察。越城区、各市直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违法焚烧垃圾的行政处罚工作。越城区、各市直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收集点、站)焚烧垃圾的行政处罚工作。越城区、各市直开发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焚烧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工作。越城区、各市直开发区相关部门可视情开展联合巡查和联合处置。越城区对镜湖新区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监察、环保、建设、建管、城管等部门做好对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对口部门垃圾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越城区、各市直开发区应当把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置工作实施网格化监督管理,将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社区、工厂和工地,列入镇街、村居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第二章垃圾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七条各区(含市直开发区,下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费投入;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城乡垃圾收集设施,配足运输车辆,建立健全规范垃圾管理及监督规章制度,加强对环卫保洁工作的业务监督。第八条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辖区内各垃圾收集站、点的管理责任,各垃圾收集站、点要标明环卫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姓名。第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十条从事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各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时或不定时巡查,确保所收集区域和站点不发生垃圾燃烧现象。禁止在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焚烧垃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十二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业垃圾。工业垃圾(不包括危险废物)向垃圾收集设施投放的,应当与环卫单位签订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禁止露天焚烧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七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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