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林业、粮食、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办统一指导、协调本级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工作。第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并同步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食品违法举报奖励资金,用于本级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直接查处案件的举报奖励。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六)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九)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第八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以及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四)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与举报受理范围的举报;(五)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九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举报受理在先的举报人。(三)两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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