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共5页

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五城区(含先导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的二手房屋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第三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是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第四条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第五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指定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指定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监管。第六条本市五城区(含先导区)二手房屋交易必须通过二手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电子合同。第七条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第八条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并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网络系统联网。第二章网上签约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如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委托信息。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屋买卖协商一致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信息。第十三条产权人和购房者自行达成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的,在自助交易窗口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电子合同,并传送交易信息至市房产局信息管理系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二手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十五条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全额资金监管。第十六条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和经鉴证的委托书。第十七条监管银行收取二手房屋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应依照协议向买受人出具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示。第十八条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应当委托经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认可的房屋交易担保机构(下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第十九条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应当将全额房价款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核实无误后,传至资金监管系统,并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第二十条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资金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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