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发〔2012〕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日照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日照检验检疫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日照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第三条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鼓励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归口受理举报,方便举报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等工作。第二章受理举报及核查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部门。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市商务局:12312;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局:12316;市卫生局:8816189;市海洋渔业局:881666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市畜牧兽医局:8816387;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日照检验检疫局:8359952。第六条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卫生部门负责经营集中消毒的餐饮具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在接报后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或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办转交举报受理材料,由食品安全办确定牵头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对本条款未明确界定的举报事项,“可由食品安全办按照依法、科”“”学、方便、就近原则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指定举报受理部门。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举报事项的查处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本级监管查处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向下级部门或上级部门移送。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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