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政策规定

目录目录.................................................................................................................................1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15---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略)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此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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