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至本文发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登记。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使用登记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登记牌模式见附件)。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实施处罚。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上报,每年6月底及11月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和设备、厂家和租赁单位的不良记录汇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厅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和更新出现重大隐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名单,省厅每年定期公布被淘汰和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信息。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各地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的监管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由其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规定执行。安全监督机构应随机查验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记录,及特种作业人员到岗情况等,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悬挂停止使用标识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经监理单位认定后,书面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恢复使用;发现存在与使用登记条件不符的,应下达停止使用及整改通知,取消其使用登记,责令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恢复使用。使用单位发现机械设备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如实记录和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出现重大隐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列入不良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告机械设备备案单位;列入不良记录的机械设备再次安装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针对性检查。三、不断强化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可随机调阅、抽查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以往的使用档案,档案缺乏的责令租赁企业限期补齐相关资料或其他能证明机械现有性能符合要求的技术鉴定或报告,对整改不力或管理混乱致使档案灭失严重或提供虚假文件的,按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对多次发生重大隐患,以及故意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设备的企业,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外,应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停止使用该租赁公司所有机械,由有关单位重新验收并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重新使用。四、着力完善建筑提升机械的安装和拆卸管理。建筑提升机械的使用单位与租赁单位必须以合同条文明确安装、拆卸工作中的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筑提升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资质的单位和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格的人员承担。原安装单位有责任向拆卸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因安装不当且不如实告知拆卸单位,造成拆卸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安装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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