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的规定。条文释义婚姻家庭编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亲属人身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因离婚、死亡、解除收养关系等法律事实而消灭,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亲属财产关系以主体间存在特定亲属人身关系为前提,不表达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与身份密不可分,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为原那么,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间商品交换的需要。婚姻家庭编所设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价性,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为目的,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例如,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制度并不考虑等价有偿的公平原那么,无论共同财产的积累由哪一方完成,无论贡献大小,只要双方具有配偶关系,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如,父母对子女所支出的抚养费与子女对父母所支出的赡养费,在数额上不具有对价性,这是由亲子关系的伦理属性及其双方共同生活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来看,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部门法、实体法,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1980年,在总结30年来《婚姻法》的实施经验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问题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给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深刻变革,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随着经济开展的日新月异,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这次修改采用修正的方式修改1980年《婚姻法》,而不是废止它。婚姻法的完善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1980年《婚姻法》作适当修改,第二步是将《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那么》的监护、《继承法》的亲属关系等编纂为民法典中的亲属编或者婚姻家庭编。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婚姻法》正是婚姻法完善的第一步,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其完善的第二步。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表达了大民法的理念,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局部,既具有民法的共性,又具有婚姻家庭法的个性。按照大民法的理念要求,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要在民法基本原那么的基础上尊重个性,彰显身份法特点,充分考虑人法的特殊属性,不能以财产法原理遮蔽婚姻家庭属性,更不能将商品经济的财产法规那么直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为广泛、普遍的民事关系,不是每个人都会开公司、做贸易、建工程,但自然人一经出生便产生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任何人,无论性别、年龄、婚否、有无子女,都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然受到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婚姻家庭担当着繁衍和延续人类社会的重要功能,自然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对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其终极目标是实现自然人在这个领域内的人权和家庭和谐。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流的婚姻观,婚姻关系应当在男女两性之间依法缔结。婚姻从来不是简单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从来不是简单的民事契约,以它为基础构建出来的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伦理大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婚姻家庭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人为地附加条件和期限。例如,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全凭男女当事人的自愿,但双方一旦决定结婚,就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当婚姻有效成立后,夫妻的权利义务便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义务,也不得对另一方的权利加以限制;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涉及婚姻家庭身份的法律行为都是要式的,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婚姻家庭法都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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