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经过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第三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第四条各区、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应组织区、县及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现场办公,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公示被征收家庭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快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家庭的初审工作,并在现场组织公示,公示期5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情况,在现场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第六条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能够申请廉租实物配租。第七条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经过资格审核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申请家庭选房。被征收家庭已选择某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后,不得再参加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第八条对配售房源暂时不能满足被征收家庭要求的,应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给被征收家庭过渡使用;待配售房源能够满足要求,被征收家庭选择购房后,应将过渡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第九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协调力度,主动服务,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住房保障优先工作。第十条凡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一条本办法白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指导监督。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二)无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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