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工作程序包括:推荐、预审、评审、公示、公布结果五个---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环节。(-)推荐。由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推荐院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院校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确定推荐院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二)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申请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院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依据预审标准,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各申请院校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各校得票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设名额,遴选出参加评审(答辩)的院校名单。(三)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遴选出的院校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四)公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院校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区域分布,确定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立项建设院校填报《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已批准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院校举办方根据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和预算资金,组织项目院校修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落实《推荐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第六条项目院校举办方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第七条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对项目院校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和检查验收。第九条项目院校举办方是所属院校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参)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院校项目完成的阶段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第十条项目院校法人代表是项目建设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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