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工业园(振新路南)。法定代表人吴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刚,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B座1127、1128。法定代表人刘树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洪,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万象新天家园121号楼2单元301号。委托代理人徐峰,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20楼1007号。原审被告北京阜成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九楼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胡敦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蜀,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北京阜成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大佛寺东街21号。上诉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鱼跃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江苏鱼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苏沛、田刚,被上诉人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超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洪、徐峰,原审被告北京阜成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象大药房)的委托代理人刘蜀于2011年2月17日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5月11日,北京超思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北京超思公司是第ZL200610089152.9号“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发明的专利权人。金象大药房销售了江苏鱼跃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鱼跃牌指夹式脉搏血氧仪(YX300)。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同或等同,完全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江苏鱼跃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除在国内市场销售外,还大量出口到国外市场。北京超思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本专利的所有行为并没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84144元。江苏鱼跃公司与金象大药房均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未侵犯北京超思公司的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相同;北京超思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过高,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8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为北京超思公司,专利号为ZL200610089152.9。本专利授权时有四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3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具体为:“1、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步骤1,通过所述指夹血氧计的按键输入更新该血氧计的显示模式的命令,所述按键还用于接通所述指夹血氧计的电源为所述指夹血氧计供电;所述显示模式是指:测量结果的显示方式、或者标题和测量结果的显示方式;所述标题的显示方式为正立显示或倒立显示;所述测量结果包括:测量参数、或者测量参数和脉搏柱、测量参数和波形;所述测量参数的显示方式包括:横向正立、纵向右侧立、横向倒立或纵向左侧立;步骤2,检测到所述命令后,对当前显示模式进行切换和更新,并将更新的显示模式的信号传送至显示器;步骤3,显示器接收到该更新的显示模式的信号后,按照更新的显示模式对测量数据进行显示。3、一种指夹血氧计,包括信号驱动单元、信号采集放大单元和为该指夹血氧计供电的电源单元;其特征在于,还至少包括:按键、中央处理器和显示器;其中,按键,用于输入更新该血氧计的显示模式的命令,并且还用于接通所述电源单元为所述指夹血氧计供电;所述显示模式是指:测量结果的显示方式、或者标题和测量结果的显示方式;所述标题的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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