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奖励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粤质监〔2009〕38号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挂靠省局各协(学)会: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兴检战略,加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管理,调动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科技处反馈。联系人:王雷电话:020-84237419---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全省质监系统科技进步,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省局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验收、鉴定、经费及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通过省局上报立项的国家及省部级科技项目由省局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局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省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个人承担的科技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第二章立项和申报第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应当遵循“需求引导、侧重应用、统筹兼顾”原则,适应我省质监事业发展的需求,重点解决质监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技术保障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优先考虑列入全省质监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研究领域。第七条省局每年征集一批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科研课题,组织专家进行筛选后,确定年度科技项目申报范围,制定申报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南。第八条科技项目立项采取公开招标和计划申报的方式。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超出本系统科技能力范围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第九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其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该项目的资质和条件。省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人是否具备资质和条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且投标价最低者为项目承担人;通过评审且最低投标价相同的投标人有两个以上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第十条科技项目计划申报的程序:(一)申报与初审。申报人按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并附上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市局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报省局科技处初审,其它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报省局科技处初审。(二)立项评审。省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以及申报人完成项目的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局根据本年度申报科技项目的数量,可以在立项评审前,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不予立项。(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立项评审的科技项目,有两个以上申报人的,由省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人,或建议联合承担并拟定主要承担人。申报人综合条件相近且联合承担有困难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投标价最低者为项目承担人;最低投标价相同的申报人有两个以上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第十一条通过招标和申报方式确定了项目承担人的科技项目,经省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省局下达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第十二条项目承担人应当在省局下达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三十天内,与省局签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项目承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与省局签订任务书的,省局取消其项目计划。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软课题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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