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下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及改善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下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及改善措施[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地位,这是我国程序法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本文是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的不足引出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从技术侦查措施的角度,分析司法侦查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并解析这一措施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及针对于这些不足提出笔者对具体改善措施的建议。[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人权保障;监督制约【】D918【文献标识码】A【】1007-4244(2013)12-060-1案例:某县侦查机关接到特情人员某甲密报:某农村有多人贩卖鸦片,村民张某和李某有贩卖毒品鸦片的嫌疑最大。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对李某实施技术侦查,采取全天跟踪监控措施。侦查人员嘱某甲加强对张某的观察,必要时可以靠上去,确认有证据后再报告。某甲于是接近张某,问其是否有鸦片卖,说一大老板急着要买。张某称自己一向安份守已,是一个本分的农民,从来没有买卖过毒品,更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可以买到毒品。某甲并没有及时向侦查人员报告这一情况,而是又一次接近张某,并以“毒品可以赚大钱,只要有货,可以帮忙给介绍大老板认识”进行引诱,张某声称没有毒品,但却心生犯意。春节期间,张某到邻县一个亲戚家作客,听到当地有人卖鸦片,遂想起某甲之言,于是购得一批(数量巨大),带回家中,与某甲联系;某甲即向侦查人员报告,侦查人员告知某甲,与张某约定交货时间,让其到县城一宾馆内与“老板”进行交易。侦查人员于是假扮成大老板,事先住进宾馆,当某甲带张某前往交易时,被侦查人员人赃俱获,立即进行刑事拘留,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通过上例表明,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是不成熟的、不完善的、亟于发展的。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有: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重合;执行措施的具体种类,操作程序都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此来看,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监督。笔者以技术侦查措施为基础,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及改善措施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一、分权理论下司法审查措施的不足及改善措施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的施行,必须要进行分权,使批准机关和执行机关分离。这就要求我国要建立有效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审查制度。而司法审查制度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在分权方面的不足:分权制衡是宪法原则,其真正的价值在于其限制权力的功能,从而防止权力滥用。这一原则希望通过对权力的合理划分,使权力相互分立并相互制约。在司法审查制度的角度下,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分权,主要表现“批准”和“执行”的分权。在新刑诉法中,对于技术侦查措施这一章中,对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都规定是“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就此止步,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实践中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的做法更是不可取。二、程序法定下司法审查措施的不足及改善措施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作为近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技术侦查措施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也一定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法律的规定,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司法审查制度要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一种措施的实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的程序来规制。因此,就需要法律更加具体的规定,从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在司法审查过程中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对于必须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要由侦控机关向有权进行审批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对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条件确实充分,则法官可以签发令状,进行技术侦查措施。三、人权保障下司法审查措施的不足及改善措施“人权,通常又被称为‘基本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人权保障既是法治国家的目的所在,又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手段。因此,人权保障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在新刑诉第一百四十八规定了在几种性质的犯罪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笔者认为,对于法条中规定的几种性质的犯罪划分的标准为“重罪”,即符合“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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