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实施办法

附件1: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向旅游经济强省的跨越,开展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10个以上旅游经济强县、重点培育100个旅游强镇和1000个特色旅游村)的创建活动,构建旅游经济强省的支撑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旅游“十百千”工程的开展,省旅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机构,并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十百千”工程的开展。第三条《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检查标准》、《浙江省旅游强镇检查标准》和《浙江省特色旅游村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旅游“十百千”工程《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制定发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旅游“十百千”工程的整体形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对旅游“十百千”工程予以鼓励。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县包括行政县、市辖区和县级市,镇包括镇、乡和街道。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参加旅游经济强县创建工作的县经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旅游局申报;参加旅游强镇创建工作的镇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参加特色旅游村创建工作的村向所在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第八条申报旅游经济县、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以下简称参创单位)应设立创建机构,负责创建工作的开展。第九条参创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创建工作方案;(三)创建工作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四)创建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各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创建旅游经济强县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县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旅游局报送创建旅游经济强县名单。所报县经省旅游局审核后,列入创建旅游经济强县名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创建第十一条参创单位应按照《标准》,向本地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第十二条参创单位应对创建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创建机构通报。第十三条参创单位应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与其它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第十四条参创单位在实施创建计划后,应进行自检。第十五条自检工作由参创单位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第十六条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70%以上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第十七条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旅游经济强县的初审申请,县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的初审申请。第四章初审第十八条参创单位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参创单位的申请报告;(二)自检情况报告;(三)自检情况打分表;(四)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第十九条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核参创旅游经济强县的县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旅游经济强县的县进行初审工作。县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核参创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的镇和村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的镇和村进行初审工作。第二十条初审组应对《标准》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第二十一条负责初审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初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对初审合格的参创单位,可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二条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核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通过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第二十三条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第五章验收第二十四条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旅游部门组织的初审报告;(二)初审打分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参创单位的自检工作报告及自检打分表;(四)参创单位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和地址。第二十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参创单位的创建及初审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第二十六条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向省旅游局提交验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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