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

附: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本市范围内的,先由委托方向市级质监局提出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再向市级质监局办理委托备案手续;若双方有一方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包括省外),一律按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提交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备案手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方并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五)公正有效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中需注明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等);(六)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七)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2);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受理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加工备案的质监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逐一的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5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若备案企业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变化、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标识标注等),应当立即提出终止备案或重新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第六条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质检局令第102号)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二)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标注,并在委托合同(协议)中必须予以明确:(1)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生产加工地址。(2)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委托方许可证能覆盖该产品)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加工地址。(三)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在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加工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严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行为的;(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的;(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委托的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五)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生产的;(六)委托备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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