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靖县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补偿办法适用于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第二条征收区域以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第三条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征收期限(一)征收人:南靖县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南靖县国土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征收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简称《协议》)。(三)征收实施单位:山城镇人民政府、各项目业主。各项目成立相应指挥部为该项目征收指挥协调机构。(四)被征收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五)征收期限:以南靖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期限为准。第四条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各项目设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征收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及补偿面积的认定(一)权属认定。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记载的权利人为准,若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为准,以权属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析产分户或分割转让。(二)补偿面积认定1.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补偿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登记的面积为准,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为准。2.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土地或房屋手续完整,按记载的面积为准。(1)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2)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集体(个人)住宅建设准建证、建设开工证等合法有效文书依据资料的;(3)已经向县、镇人民政府,国土、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交行政处罚税费的,提供经拍卖取得产权相关资料的。(4)相关批准证件或红线图中只记载建筑面积没有标明层数的,以该建筑面积为准建面积;只标明层数,没有记载建筑面积的,以记载的用地面积乘以批建层数的面积为准建面积;有记载建筑面积同时标明层数的,按上述方法取较大值为准建面积。3.征收范围内手续不完整的房屋,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公告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其有效面积:(1)征收房屋属1995年版地形图上有标明但未经批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以原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认定。(2)征收房屋属1995年版地形图上无标明但2008年航拍地形图有标明未经批准的,以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认定。(3)征收房屋属2008年航拍地形图上没有标明的但2014年2月17日前已建设完整的,以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60%认定。(4)征收房屋属2014年2月17日至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期间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完整的和本项上述2、3目未予以认定的房屋面积,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可按不同的建筑结构(框架720元/㎡,砖混加结构柱690元/㎡,砖混660元/㎡,砖木、土木、石结构390元/㎡)补给建筑材料费,用地按原用途补偿,不享受本办法相关的补助、奖励,不予产权调换。(5)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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