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跨区域流动的流动适龄儿童、少年)。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第二章入学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始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确定各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应随机均衡分班,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等。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跨县(市、区)招生,确需跨县(市、区)招生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并在招生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就读学生名册反馈给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备案。第七条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应予招收随班就读,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送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期满,应即入学,延缓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申请。隔年制招生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初中,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第十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地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三章学籍第十三条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分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学生个人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学籍表》、《学生思想品德评价表》、《学生体检表》、《学生获奖情况记载表》、学生奖励或处分材料等。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学籍花名册》、O~17周岁儿童、少年花名册、流动学生花名册、《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异动手续及有关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入学率、年巩固率、普及率、辍学率、毕业率、开学情况统计表等。特殊教育参照以上表册单独造表。所有表册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第十四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指县外户籍户口的借读生)就读的学校,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第十五条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学籍花名册》均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三)《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每学期的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原始依据;复学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四)《学生学籍花名册》、《学生异动生情况登记册》随《学生学籍册》长期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在校学生名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表中作记录。《在校学生名册》(新生)及学籍数据,各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二十天内将资料及数据整理好后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第十六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按规定统一编定学籍号,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档案。每位学生的学籍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第十七条学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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