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细则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辽地税发〔2007〕10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在做好测算工作基础上,确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征收率。三、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信和审核。四、各市要依照《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具体办法,落实岗位责任,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五、《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附件: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附件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3-01:《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3-02:《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3-03:《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3-04:《土地增值税中止清算审核通知书》附件3-05:《土地增值税终止清算审核通知书》附件3-0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5:土地增值税清算各项通知书编号说明二ΟΟ七年八月二日主题词: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金税三期”运维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8月2日印发打字:王中校对: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王贵超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标准,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标准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附件1)。第二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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