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罪、给予财物回扣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及相近罪名

1.行贿罪:1.1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1.2.1客观方面:情形一: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财务,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行贿罪均成立;情形二:行为人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被迫交付财物,只有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行贿罪。另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此种情形构成行贿犯罪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经济往来中,如签订、履行合同和进行其他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二是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执政法规、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等。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2.2犯罪数额: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重大案件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和《1999年9月16日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1客体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2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2.3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2.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3.对单位行贿罪:3.1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3.2客观要件:形式一: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形式二: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与行贿罪不同,如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被勒索情况下行为人向有关单位给付财物的,仍构成此罪。3.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3.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4.单位行贿罪4.1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4.2.1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情节严重的行为。情形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形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行贿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2.2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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