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生食类食品制售。(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六)其他类食品制售。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第十一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三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逐级上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四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十五条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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