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厅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经费支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支持方式为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促进计划、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第三条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第四条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别采用无偿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五条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划管理费是指省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比例为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是:(一)经费管理部门(省财政厅):1、核批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2、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二)项目管理部门(省科技厅):1、根据省财政厅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提出年度科技经费使用意见;2、组织项目预算的评审(评估);3、下达科技项目经费;4、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1、编制项目预算;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3、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第三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无偿资助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30%以内,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设备购置费。(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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