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XX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本办法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领导,制定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出台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第五条市经济信息部门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网信、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完全无人驾驶的道路测试与应用,探索针对智能网联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推广的创新性监管措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其辖区范围内自行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自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自行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自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第七条市经济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第八条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提供相关技术支撑。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建立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涉及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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