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

---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经侦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经济犯罪案件接受、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第五条各地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第六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坚持惩罚犯罪与挽回经济损失并重的原则,对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同时要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第九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第二章管辖第十二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经侦部门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经侦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经侦部门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第三章受案、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十条接受控告、举报事项时,要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控告、举报的内容要制作详细的笔录,并由其核对无误后签名。经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第二十一条经侦部门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应进行审查和案前调查。在审查和案前调查阶段,不得查封、冻结财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对于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经过审查和案前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控告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经侦部门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第二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呈请说明不---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立案理由报告书》,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侦部门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三节破案、销案第三十一条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开具《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立即释放,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经侦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拘传证》。第三十四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第三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五十二条经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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