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宁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制定本细那么。其次条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创办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的,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那么。第三条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创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拆迁人)务必依照《条例》和本细那么规定,对被去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体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务必按照城市创办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自治区城乡创办厅主管全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作合作,保障拆迁工作的实施。其次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务必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务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创办用地批准文件(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拆迁筹划、拆迁方案,向拆迁房屋所在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赞扬可证)后,方可拆迁。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嘱托拆迁。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或者连片开发的地方应当实行统一拆迁。拆迁人或者被嘱托的拆迁人,均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资格证书。对拆迁人的管理、资格审查和资格证书的核发,由自治区城乡创办厅制定概括手段。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采纳拆迁嘱托。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后应当将房屋拆迁抉择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明确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内容,并和拆迁人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给了周转用房的,不中断拆迁的执行。第十二条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抉择;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辅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公安教导、邮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时办理和安置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送等事宜。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六条拆迁人对被去除房屋的全体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予以补偿。补偿可以实行作价补偿、以房清偿,或者作价补偿和以房清偿相结合的手段。以房清偿的,按照被作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按照被去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十七条去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赋予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置。去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以房清偿,由拆迁人赋予适当作价补偿。第十八条去除房屋以房清偿的,清偿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片面,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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