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十)其他类食品制售。(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四章要求。第七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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