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精)

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辖区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市总工会、法院、妇联、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用工登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及就业准入等制度,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第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劳动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第九条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支出,可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规定,在税前据实列支;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税前列支成本。第三章建设施工企业用工第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针对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制定适用的劳动合同范本,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对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用工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的工程项目部保存一份备查。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由该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花名册,并根据人员变化即时更新。花名册内容包括本企业人员及分包企业人员(由分包企业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合同编号等。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花名册附件。花名册及附件由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一年。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工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在1个月内结清所有劳动者的工资。每年春节前15天内,不论工程是否完工,施工企业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劳动者的工资。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施工企业工作的工人,施工企业应将工资按时足额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合同约定付给工人。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聘用工人的,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导致拖欠的,由该施工企业承担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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