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22]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22]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22]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22]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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