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发布,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2、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3、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建工程申报表4、深圳市建设局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四)评标专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确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六条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四)整改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第八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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