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陆光曦、赵涛时间:2012-07-20新闻:正义网【字号:大|中|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一原则,成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的问题。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而新刑诉法也对这一尝试、探索进行了吸收。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一、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有些刑事案件,特别是涉毒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有较强的依赖性。绝大多数涉毒案件没有查获毒品,定案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上、下线的口供之外,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而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翻供的理由又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集中在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大大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任意翻供。侦查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的保护人权。最后,录音录像有利于侦查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提高侦查人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把握与运用;树立合法取证意识;规范讯问行为。实践证明,凡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同步录像的,都产生了三个明显的积极变化,在庭审时被告人声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而翻供的大大减少了,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提高了,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意识增强了。二、实践中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有了尝试,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录音录像时间与该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不能相互对应。往往是录音录像是一个时间,而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则是另一个时间。第二、有些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过程不完整。录像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犯罪嫌疑人阅读笔录、签字的过程;或者没有阅读过程,做完录像直接签字,甚至讯问中还出现犯罪嫌疑人中途离开录音录像范围数分钟的现象。第三、对待同步录音录像走过场,急于求成。通过讯问录音录像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录音录像中,甚至存在侦查人员诱供的现象。例如一起强奸案的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直接将强奸细节讲出来,再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实,犯罪嫌疑人只是简单的回答“恩”或者直接点头。这样的讯问录音录像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第四、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与其笔录的内容不一致。特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笔录中讲的非常清楚,但与其讯问录音录像中大相径庭,相差甚远。第五、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甚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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