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附件1: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的质量、安全和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机关】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综合管理部门。市交通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管理工作,对区(县)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次干路、支路和街坊路及其附属桥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监管机关】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施工许可,对质量安全和监理活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进行监督;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附建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类市政管线建设、维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用道路、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负责附建于城市道路、桥梁的给、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公园内道路、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的监督管理;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桥梁的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违法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桥梁等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强化监管、协调发展的管理原则。第六条【安全责任主体】城市道路、桥梁的投资建设人是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维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投资建设人委托他人建设、养护维修的,受委托人是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城市道路、桥梁施工单位和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分别负有安全施工和安全作业的责任。第七条【鼓励性政策】支持城市道路、桥梁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科学技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水平。第八条【社会监督和奖励】保护城市道路、桥梁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桥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规划编制】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桥梁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设计安全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满足交通组织、安全和战备需求,符合防灾减灾、应急排险、附属设施配套等要求,提高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保障。第十一条【年度建设计划】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提出城市道路、桥梁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资金筹集渠道】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政府财政拨款;(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三)国内外贷款;(四)社会资助;(五)发行债券;(六)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七)其它。第十三条【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推行代建制度,由投资建设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并实施监督。开发区、居住区等集中建设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应当纳入开发建设计划,同步配套建设。第十四条【管线同步建设】新建或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新、改、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规范。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共用管廊。第十五条【道口建设和改造】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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